山东省16岁男孩常某因被控与一名年龄仅14岁的初中女生发生性关系而被法院认定为强奸罪,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常某的家属对此判决表示不满,认为两人之间的关系是自愿的恋爱,不应构成强奸。根据家属的陈述,9月15日,他们的申诉已经被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,他们打算继续向更高层次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。
一审判决书中指出,常某与被害人岩某(化名)是在某短视频平台相识,并在2025年4月6日建立恋爱关系,紧接着在7日相见。4月8日上午,常某在一个小区的房间内,与岩某发生了性关系,随后岩某的家人得知后报警。调查显示,当时岩某为14岁半。起初,二人对是否发生性关系的询问有所隐瞒,后来才承认。
案件发生后,警方迅速展开调查。到2025年4月9日,常某因涉嫌强奸被拘留,随后于同月22日被正式逮捕。常某生于2008年6月1日,届时已满16岁,正当学徒工作。而被害人岩某则仍处于上学阶段。2025年8月26日,检察院对常某提出公诉,指控其强奸。
在一审中,常某曾对最初的部分供述进行更改。他的辩护律师辩称,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常某有违背岩某意志的行为,且没有暴力或威胁的证据。律师认为,受害者的报案是由于恋爱关系中出现的压力所致,认为实际的性行为是双方自愿的。辩护方表示,常某所犯强奸罪的基本事实和证据并不成立。
一审法院审理中提出,证人证言显示,二人在恋爱关系中有种种亲密表现,而岩某在没有反应的情况下未表现出抗拒。法院最终认为常某的辩解不符合常理,证据固然有瑕疵,但并不足以否定其有效性。此外,受害人的陈述在关键事实上基本一致。
2025年11月26日,法院以强奸罪名判处常某三年有期徒刑。常某对此判决不满,随后上诉。2026年2月13日,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,驳回上诉。此后,常某及其家属又向该法院提出了刑事申诉,但在9月15日遭到驳回。法院在驳回通知中表示,调查程序合法,原判决根据充分证据做出的认定并无不当,因此驳回申诉。常某的家属表示,仍然计划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提起进一步的申诉。